香港航空交通大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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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場禁區Airport Restricted Area,英文簡稱ARA),乃機場管理局香港國際機場的部分區域為保障機場及航空安全而設立的限制區域,只允許機場員工、空勤人員及真正的航班乘客或其他獲授權人士進入,而該處的保安也比非禁區嚴格。

由於香港國際機場及前啟德機場只設有往返香港以外的航班,因此機場禁區往往均被視作過境限制區域(類似於邊境禁區)。

政策[]

設立機場禁區,限制可通行人士及物件類別及管制區內活動,乃全世界各地機場的慣例及國際通例,且與機場保安及航空安全息息相關。

根據香港法例《航空保安條例》(第494章),根據第22(1)條被行政長官委任的航空保安監督可藉憲報公告,指定任何機場的整個範圍或其中任何部分為禁區,或緊接毗鄰任何機場的海域的任何部分為禁區,以保護機場,以及位於機場內的人士及財產,使其免受暴力行為的侵害。監督在指定禁區之前,必須先諮詢機場的經理及航空導航裝置的負責主管當局。

憲報中會列明機場禁區的範圍、開始日期、生效時間,以及禁止進入的人士、飛機、船舶及車輛類別。公告內不會附上簡圖,有關圖則只由機管局保管;但有少部分擬定的禁區圖則則因立法過程考慮而刊載於立法會文件中。除刊憲外,當局會在實際施行的開端位置、入口、機場外圍的圍欄等豎立告示,提示公眾人士及以免誤闖機場禁區。正在執勤的消防與救護服務、警隊或海關人員或車輛獲法例豁免,不受任何禁區限制。在機場禁區實施前,必須先由機場保安進行清掃巡查,以便排查航空保安隱患及保證在禁區實施後有關區域的絕對安全。

如機場禁區需要擴張、縮減或撤銷,亦需須在憲報刊登公告方能生效。但根據《機場管理局附例》,機管局局長如有必要為保障安全的情況下維持機場的營運(如工程、其他保安考慮等),可隨時限制出入或封閉附例適用區的任何一個或多於一個部分,或藉由法院頒佈禁制令限制進出機場的任何部分,該等區域不屬於機場禁區。

機場禁區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 客運大樓的航空安全檢查之後的候機區域,以及在海關申報區前的抵達區域(包括轉機區及在機場停泊的航機);
  • 行李處理區;
  • 停機坪;
  • 跑道;
  • 滑行道;
  • 維修機坪;
  • 航空導航裝置。

任何人、船舶或車輛除非持有有效機場禁區通行證,或獲機管局授權的人員陪同外,否則不得進入或留在機場禁區的任何部分內;航班旅客則必須持有24小時內的有效機票,方可進入客運大樓的禁區。根據香港法例,非法進出機場禁區或無合理辯解而逗留機場禁區屬違法行為:

香港法例第494章《航空保安條例》

17. (1) 任何人不得 ——
(a)登上在任何機場的飛機,除非獲得該飛機的營運者或任何代他行事的人的准許;或
(b)在該飛機的營運者或任何代他行事的人要求他離開後仍逗留在該飛機上。
(2)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1)款的規定,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

36. (7)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在違反根據第(1)款作出的命令下進入或逗留於禁區或毗鄰禁區的任何土地或海域,即屬犯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1年。

香港法例第494A章《航空保安規例》

4. 除本規例另有規定外,任何人除非隨身攜有就有關禁區而發予他的有效通行證,或由獲發證當局授權可陪同他人進入該範圍的通行證持有人陪同,否則不得進入或留在該禁區內。

13. 除本規例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 ——
(a) 駕駛車輛進入機場禁區或在機場禁區內駕駛車輛;
(b) 致使或准許車輛駛入機場禁區或在機場禁區內行駛;
(c) 在機場禁區內使用車輛或致使或准許車輛在機場禁區內使用,
但如該車輛已領有該機場禁區的有效通行證並且該通行證是以下述方式展示,則不在此限 ——
(i) 如該車輛裝有擋風玻璃,則以能從車輛前方清楚看見的方式,展示在擋風玻璃上;或
(ii) 如該車輛沒有擋風玻璃,則以能從車輛前方清楚看見的方式,展示在該車輛上駕駛座位前面的顯眼位置。

23. (1)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4或13條,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2年。

23. (8)任何人 ——
(a) 以通過為進出禁區而設計的閘門或孔口以外的方法進入或離開禁區,或企圖以通過該等閘門或孔口以外的方法進入或離開禁區;
(b) 攀爬或企圖攀爬任何構成沿着禁區周邊的欄障一部分的牆壁或柵欄或其他東西;
(c) 移走、移動或更改或企圖移走、移動或更改任何構成沿着禁區周邊的欄障一部分的牆壁或柵欄或其他東西;
(d) 干擾放置在禁區周邊或禁區內用以偵測任何企圖未獲授權而進入禁區的人的保安器件,
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2年。

啟德機場禁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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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德機場禁區涵蓋客運大樓接機大堂及登記櫃位區域以外的其他區域、貨運區、停機坪及跑道,以及其周邊的海域。《香港機場(禁區)規例》和《香港機場(禁區及租戶專用禁區)令》規管了啟德機場禁區範圍及所限制的活動。

啟德機場禁區變遷歷史[]

隨著機場擴展,啟德機場的禁區在營運期間不斷擴大,涵蓋其大部分的面積。

1998年7月6日啟德機場關閉,啟德機場禁區名存實亡,客運大樓甚至停機坪部分區域被臨時改作其他用途。《香港機場(禁區)規例》和《香港機場(禁區及租戶專用禁區)令》卻未有在關閉後直接廢除,直至2002年7月19日《2002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通過後與其他啟德機場相關法律正式廢除。[1]

香港國際機場禁區[]

香港國際機場的禁區分為七個部分:[2]

  • 客運大樓(包括海天中轉大樓及其封閉行車天橋與港珠澳大橋香港口岸等候區部分、香港國際機場管制站旅客捷運系統
  • 停機坪(行李處理區、登機橋、機場接駁車、客運停機坪、貨運停機坪、長期停機坪)
  • 維修基地
  • 滑行道
  • 跑道

機場禁區內另設一般保安禁區及高度保安禁區的分類-一般保安禁區涵蓋旅客區域及停機坪、除航班乘客逗留在旅客區內,參觀者必須持有訪客通行證(包括「特別訪客通行證」)或 「管制人員准許證」,再經機場保安公司職員以電腦核查通行證的使用狀況方可進入;高度保安禁區則涵蓋供旅客上下航機、航機運作及機場指揮的地方(包括綜合機場中心及機場控制塔),所有職員及參觀人士及其物品均須再次通過另一重保安關卡;如遇可疑情況,機場保安公司甚至會進行更嚴密的檢查,且該範圍內的升降機及所有出入口均須由具獲授權進入的機場禁區通行證持有人以其證件拍卡才可運作。[3]

香港國際機場禁區範圍不包括後勤區貨運區航空膳食區、位於維修基地附近,位於南跑道旁的南環路,以及海上救援西局及其毗連地方。此外,雖然租戶禁區屬於限制區,但其不屬於機場禁區,有關出入限制由租戶自行決定。

機場禁區變遷歷史[]

隨著香港國際機場的成長與擴展,機場禁區範圍歷經數次修改以符合實際運作及安全需要。一些設施需要被劃做改善工地時(尤其是第三跑道工程),便需相應將有關機場禁區範圍臨時調整、縮小或撤銷,以便工地工人合法進入及逗留。

1998年2月20日,隨著新機場竣工,機管局首次設立《機場管理局條例(限制區地圖)令》劃定限制區,將赤鱲角及其附近的土地範圍,以及客運大樓特定部分,包括旅客安檢區、管制站、候機區、中轉區、行李認領區等,劃入限制區範圍。該法例於1999年9月24日及2000年4月7日再度被修改。[4]

2002年,為配合機場客運大樓第七層食肆範圍的擴展,並將赤鱲角碼頭改建為跨境渡輪碼頭,政府再度提出修例,修改機場禁區的範圍,將客運大樓第七層的部分範圍及第三層旅遊車等候處剔除出機場禁區範圍,並將跨境客輪碼頭及新建的封閉式連接道路(即後來的暢榮路)劃入機場禁區範圍[5],有關修訂於同年12月7日刊憲,並於2003年2月15日起實施。[6]

2006年,為配合二號客運大樓即將投入服務,機管局再次修改法例,將二號客運大樓出境區域劃入機場禁區。

2009年5月27日,機管局修改海天客運碼頭禁區範圍,同年10月15日實施。[7]

此後十年,機場禁區的範圍一直沒有變動,直至2019年機管局就二號客運大樓擴建工程將二號客運大樓剔除出機場禁區範圍,並於2020年1月17日實施。[8]

2021年,為配合第三跑道工程的新北跑道竣工,政府提出修例,擴大機場區範圍及限制區範圍,涵蓋新北跑道及連接其之滑行道[9],同年7月20日由民航處處長廖志勇簽署,2022年4月30日起生效。[10][11]同年,為配合中跑道重新配置工程,機管局將中跑道暫時劃出機場禁區,以便提供直接的地盤出入通道予重新配置工程工地。[12]

2023年12月,為配合第三跑道工程即將全面完成,政府再度提出修例,擴大機場禁區的範圍,當中包括重新將中跑道劃入機場禁區,並將新滑行道劃入機場禁區範圍,同時將海上救援西局及其毗連地方剔除出禁區範圍以使南環路得以伸延[13]。有關改動於2024年5月3日刊憲,5月8日提交上立法會,7月31日正式生效。[14][15][16]

其他限制區[]

相關事件[]

非法進入機場禁區事件[]

  • 2000年7月15日:警方及入境事務處於傍晚接獲報告,一名持美國護照的韓國男子藉向機場保安人員出示一張失效的登機證進入入境處離境大堂,成功避開出入境檢查並進入機場禁區範圍的離境大堂,遂立即採取行動搜尋該男子;警方再於晚上十時由航空公司職員方面接獲另一報告,指一名不能出示有效登機證的男子,以武力闖過登機閘口及強行進入機艙,警方遂立即採取行動,在航機內拘捕該男子,並在兩日後落案控告他未經授權進入香港國際機場禁區。政府發言人於17日表示,事件不牽涉有武器或其他危險物件被運入機場禁區,亦未構成對機場保安的任何威脅。[17]
  • 2022年9月17日:一名24歲香港女子在香港國際機場持有一張前往泰國曼谷的登機證以離境旅客身分進入機場禁區,並於該航班離港數小時後向入境處職員聲稱錯過航班,需辦理取消離境手續,入境處職員對被告的解釋存疑,遂向她作出深入調查。其後,被告在警戒下承認案發當日假裝成離境旅客進入機場禁區,並逗留於禁區範圍內為其朋友餞行,而被告亦從未打算離開香港前往泰國,最終在翌年6月1日於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誤導入境事務隊成員及一項無合理辯解而逗留機場禁區罪成立,被判監四星期,緩刑二十四個月及罰款三千元。[18][19]

乘客事件[]

  • 2018年9月:兩名擬尋求澳洲政府庇護的沙特阿拉伯女子乘坐斯里蘭卡航空航班航班從科倫坡飛抵香港國際機場,在機場禁區等候轉乘國泰航空前往墨爾本的航班期間,沙特阿拉伯駐港領事館兩名人員試圖欺騙她們登上開往杜拜的航班,而斯航和國泰職員最後取消了她們前往墨爾本航班的機位,而該兩名女子後來獲准入境香港,並在香港滯留5個月,至2019年3月獲第三國收留。時任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表示,包括領事館人員在內的任何因本身業務關係需不時進入機場禁區執行職務的人員,可有關保薦機構保薦向機管局申請通行證,而機管局會嚴謹地執行進出機場禁區的管制工作,而通行證的持有人必須在使用通行證時遵守有關法例及規則(包括通行證的簽發條件),如發現通行證的持有人在機場禁區內有違法情況,會轉交警方跟進。[20]

梁振英三女行李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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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年3月28日:時任行政長官梁振英幼女梁頌昕原定於凌晨乘坐國泰航空CX872航班前往三藩市,但在機場候機室等候時發現手提行李遺留在機場禁區外。梁唐青儀被指要求航空公司職員將行李送往禁區,而行政長官梁振英被指命令機場管理局職員替她送行李進入禁區,被質疑「特事特辦」,最終引發連串風波並轟動一時。

圖集[]

註釋[]

相關條目[]

香港巴士大典條目

註釋、參考資料[]

  1. 2002年第23號條例:《2002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
  2. 機場禁區通行證及保安常識,YouTube。
  3. 申訴專員公署,〈主動調查報告 香港機場管理局 簽發機場禁區通行證的機制〉,2017年4月。
  4. 香港法例第483D章:《機場管理局條例(限制區地圖)令》
  5. 《機場管理局條例(第483章)(機場區地圖)令和(限制區地圖)令》〉,立法會經濟事務委員會CB(1)327/02-03(04)號文件,2002年1月25日。
  6. 2002年第199號法律公告:《機場管理局條例(限制區地圖)令》
  7. 2009年第121號法律公告:《2009年機場管理局條例(限制區地圖)(修訂)令》
  8. 2019年第169號法律公告:《2019 年機場管理局條例(限制區地圖)(修訂)令》
  9. 香港國際機場三跑道系統的最新發展〉,立法會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CB(4)830/20-21(03)號文件,2021年4月26日。
  10. 2021年第165號法律公告:《2021年機場管理局條例(限制區地圖)(修訂)令》
  11. 香港國際機場,〈機場管理局條例限制區地圖令更新生效〉[新聞稿],2022年4月30日。
  12. 香港國際機場三跑道系統的最新發展〉,立法會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CB(4)1047/2022(01)號文件,2022年11月29日。
  13. 香港國際機場三跑道系統的最新發展〉,立法會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CB(4)1069/2023(01)號文件,2023年12月11日。
  14. 香港國際機場,〈機場區及限制區法定地圖更新生效〉[新聞稿],2024年7月31日。
  15. 2024年第69號法律公告:《2024年機場管理局條例(限制區地圖)(修訂)令》
  16.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機場管理局條例》(第483章)及《2024年機場管理局條例(限制區地圖)(修訂)令》
  17. 未經授權進入機場禁區〉,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2000年7月17日。
  18. 24歲女謊稱離境入機場禁區為友餞行 認誤導入境處職員等罪判緩刑〉,《明報》,2023年6月2日。
  19.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入境事務處,〈香港居民因誤導入境事務隊成員及無合理辯解而逗留機場禁區被判刑〉[新聞公報],2023年6月2日。
  20. 立法會十一題:機場禁區的管制工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2019年4月3日。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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