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權(Freedom of Air),乃藉一個國家與第二個國家之間簽訂的協議,規範兩個國家/地區之間的航班數量,以及可以執飛的航空公司數量。根據《芝加哥公約》,任何兩個國家或地區之間均有權商討及簽訂航權協議。
現時進出香港的客運航班大部分屬第一、第三及第四航權航班,另有少數中停香港前往其他國家/地區,以及香港出發並停靠至少一個中停點的第五航權航班。
在下述內容中,「本國」(own country)是指航空公司之基地所位於國家/地區,而「他國」(foreign country)是指其他國家/地區。
航權級數列表[]
第一航權[]
即容許他國的航空公司飛越本國的領土。
第二航權[]
即容許他國的航空公司的飛機在本國升降,並不包括上落乘客及貨物。
第三航權[]
即容許他國的航空公司接載乘客到達本國。
第四航權[]
即容許他國的航空公司由本國領土接載乘客返回本國。
第五航權[]
- 此章節的主條目是#第五航權航班。
即一個國家容許他國的航空公司執飛航班由他國出發,經停本國領土上落乘客及貨物,然後繼續前往第三國,但航班仍需要由他國本土出發。
第六航權[]
即容許他國的航空公司從本國出發,經停他國,最後到達第三國。
第七航權[]
即容許他國的航空公司在本國開辦國際航線。
第八航權[]
即容許他國的航空公司由他國出發,經停本國領土上多於一個站點,並在本國航段內額外接載在本國內的飛行乘客及貨物。
第九航權[]
即容許他國的航空公司在本國國內開辦航線。
航權協定[]
在「一國兩制」下,香港政府可與民航伙伴(如外地政府等)進行航權談判,以滿足客貨空運需求。現時,香港已與六十七個民航伙伴簽訂民航協定,覆蓋全球超過七百個航點,並與另外九個地區簽署相關航空安排的備忘錄,讓雙方的航空公司營運定期航班。至於內地、台灣與澳門的而言,亦有相類似的民航安排。[1]
在雙方達成協議之後,將以諒解備忘錄形式達成航權協定,內容包括航點限制、運力、客貨運服務形式、航班數量、往返的國家數量等,雙方均有義務遵守有關協定。另外,部分與外國簽署的航權協定亦列明不得在中國內地設立中途點。
制定方式[]
現有航權協定[]
以下航權協定以簽署日順序列出。
香港與中國內地、澳門及台灣簽訂的航權協定 | |||
---|---|---|---|
首次簽署日期 | 簽署方 | 備注 | 協定文件連結 |
中國內地 | [1][2] | ||
澳門 | [3] |
香港與外國簽訂的航權協定[2] | ||||||||
---|---|---|---|---|---|---|---|---|
首次簽署日期 | 最新協議簽署日期 | 國家 | 第三、四航權 | 第五航權 | 備注 | 協定文件連結 | ||
航點 | 航班 | 航點 | 航班 | |||||
1993年9月15日 | 澳洲 | 無列明限制 | 無列明限制 | [4] | ||||
1996年3月29日 | 大韓民國 | [5] | ||||||
1998年3月3日 | 巴林 | 無列明限制 | 無列明限制 | [6] | ||||
1998年4月29日 | 阿聯酋 | 28 | 10 | [7][8] | ||||
2002年10月19日 | 美國 | 無限制 | 7-9個國家 | 42 | [9] |
備注:
- 航班數量為每週計算。
第五航權航班[]
註釋、參考資料[]
- ↑ 〈立法會八題:拓展內地及國際航線〉,2024年6月5日。
- ↑ 民用航空運輸協定及國際民航過境協定列表(截至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相關條目[]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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