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航空交通大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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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航空交通大典

航權Freedom of Air),乃藉一個國家與第二個國家之間簽訂的協議,規範兩個國家/地區之間的航班數量,以及可以執飛的航空公司數量。根據《芝加哥公約》,任何兩個國家或地區之間均有權商討及簽訂航權協議。

現時進出香港的客運航班大部分屬第一、第三及第四航權航班,另有少數中停香港前往其他國家/地區,以及香港出發並停靠至少一個中停點的第五航權航班。

在下述內容中,「本國」(own country)是指航空公司之基地所位於國家/地區,而「他國」(foreign country)是指其他國家/地區。

航權級數列表[]

第一航權[]

即容許他國的航空公司飛越本國的領土。

第二航權[]

即容許他國的航空公司的飛機在本國升降,並不包括上落乘客及貨物。

第三航權[]

即容許他國的航空公司接載乘客到達本國。

第四航權[]

即容許他國的航空公司由本國領土接載乘客返回本國。

第五航權[]

此章節的主條目是#第五航權航班

即一個國家容許他國的航空公司執飛航班由他國出發,經停本國領土上落乘客及貨物,然後繼續前往第三國,但航班仍需要由他國本土出發。

第六航權[]

即容許他國的航空公司從本國出發,經停他國,最後到達第三國。

第七航權[]

即容許他國的航空公司在本國開辦國際航線。

第八航權[]

即容許他國的航空公司由他國出發,經停本國領土上多於一個站點,並在本國航段內額外接載在本國內的飛行乘客及貨物。

第九航權[]

即容許他國的航空公司在本國國內開辦航線。

航權協定[]

在「一國兩制」下,香港政府可與民航伙伴(如外地政府等)進行航權談判,以滿足客貨空運需求。現時,香港已與六十七個民航伙伴簽訂民航協定,覆蓋全球超過七百個航點,並與另外九個地區簽署相關航空安排的備忘錄,讓雙方的航空公司營運定期航班。至於內地、台灣與澳門的而言,亦有相類似的民航安排。[1]

在雙方達成協議之後,將以諒解備忘錄形式達成航權協定,內容包括航點限制、運力、客貨運服務形式、航班數量、往返的國家數量等,雙方均有義務遵守有關協定。另外,部分與外國簽署的航權協定亦列明不得在中國內地設立中途點。

制定方式[]

現有航權協定[]

以下航權協定以簽署日順序列出。

香港與中國內地、澳門及台灣簽訂的航權協定
首次簽署日期 簽署方 備注 協定文件連結
中國內地 [1][2]
澳門 [3]
香港與外國簽訂的航權協定[2]
首次簽署日期 最新協議簽署日期 國家 第三、四航權 第五航權 備注 協定文件連結
航點 航班 航點 航班
1993年9月15日 澳洲 無列明限制 無列明限制 [4]
1996年3月29日 大韓民國 [5]
1998年3月3日 巴林 無列明限制 無列明限制 [6]
1998年4月29日 阿聯酋 28 10 [7][8]
2002年10月19日 美國 無限制 7-9個國家 42 [9]

備注:

  • 航班數量為每週計算。

第五航權航班[]

註釋、參考資料[]

相關條目[]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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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權協定